建筑施工合同中"材料价差不予调整"是否算作部分无效合同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9/28 09:43:38
一建筑施工合同中,有“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:按某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07年第2期市场价格执行;包括建设施工期间内建筑材料价格的涨跌风险因素.” 结果,今年物价大涨,钢筋上涨超过30%,水泥涨幅超过100%,按合同将会明显亏损,这样的合同条款,是否算作显失公平,认作无效?
谢谢

不公平,材料价格上幅度太大已超出人为的空间。
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材料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多少幅度范围内不调整,超出合同价格的多少幅度范围内允许调整,这才是市场经济合法又合理的公平市场交易。
我认为施工单位在亏损的情况下,会导致很多不良情况出现(停工待料、降低施工质量、拖欠工人工资和减少安全保护等以降低施工成本),这不是业主方想要的结果,它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会大。